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万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村**组** 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0715****。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 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5111****。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万某甲伙同他人在咸宁市咸安区**局附近,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赌场内每注最低押5-10元,最高每注押300元;赌场中每天开设三场,每场有20-30人参与赌博。万某甲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做“皇帝”三场,“皇帝”与赌客押单双赌输赢,所得的盈利与赌场的老板万某甲共享。
2018年9月12日咸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当场抓获在该赌场参赌人员30余人,扣押赌资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阮某某、万某乙、李某甲、雷敬贵、万某丙、田桥福、樊文毕、胡国龙、李某乙、章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万某甲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万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胜利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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