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邢厂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王厂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牧马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么某某、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个叫“安某某”的人,“安某某”告诉王某某说,如果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把钱转给他们的赌博网站账号,然后再通过支付宝的其他不同账号把钱再给王某某转回来,每一万元给王某某120元的手续费,就是为赌博网站“跑分”。
2019年11月14、1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找来被告人么某某、赵某某到王某某在青龙居住的小区,并购买大量手机,按照安夏的要求利用手机软件“赚钱宝”、“支付宝”等,帮助互联网赌博网站进行“跑分”赚取不正当利益。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和邵某某(另案处理)相约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带湾小区,继续利用手机软件“赚钱宝”、“支付宝”等,帮助互联网赌博网站进行“跑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租赁场地、提供资金、购买设备,其余三人负责具体操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衡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此期间,被告人么某某利用支付宝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金额为759040.96元,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支付宝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金额为1120027.59元,邵某某利用支付宝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金额为170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邵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单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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