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岳阳楼区**巷**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和2020年1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赌博游戏厅
2011年底至2014年底,曹某某(已起诉)与杨某某(在逃)合伙在本市**街**负一楼开设****赌博游戏厅。曹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游戏厅的现场管理。2014年12月16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在本市区**街****游戏厅清查时,现场查获龙将、沙中沙等20余台(机位)赌博游戏机,抓获工作人员、参赌人员14人。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因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曹某某重新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及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租赁本市区***桥**角***城负一楼继续开设****游戏厅。该赌博游戏厅,仍由杨某某以提供赌博游戏机入股,占股30%,曹某某占股70%,其中曹某某将其70%的股份进行分配,曹某某占股50%、郑某某占股20%、王某某占股20%,陈某某占股10%。杨某某则先后安排柯姓男子(在逃、具体信息不详)、被告人乔某某在****龙***城店负责售后及对账,其中乔某某后期占股10%。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间,该赌场内一直摆放20余台(机位)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12月,*******城店停业。
经查证,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店、****店,获利3700余万元,杨某某获利1100余万元,曹某某等人获利2600余万元,其中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0月4日,王某某非法获利120余万元;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乔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2、“****”赌博游戏厅
2014年初至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受曹某某指使,担任本市区“****”赌博游戏厅的法人代表,并负责游戏厅的全面管理。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因入股*******城店,离开“****”赌博游戏厅。2017年9月9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依法查抄该赌博游戏厅,现场查获赌博机32台(机位),抓获任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等参赌人员。
3、**赌博游戏厅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受吴某某(已判刑)的邀集,与郑某某(已起诉)、宋某某(已判刑)等四人合伙承包本市区*****赌博游戏厅内的8台草花机25%的股份,从事赌博活动。2017年3月至5月间,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承包的草花机,非法获利24万余元,其中王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7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抄该赌博游戏厅,现场抓获彭某某及参赌人员柳某某、朱某某等11人,并依法扣押游戏厅内40台赌博游戏机。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15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及照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唐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廖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曹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多次利用赌博游戏设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乔某某结伙利用赌博游戏设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罪第1笔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在开设赌场罪第2、3笔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乔某某在开设赌场罪第1笔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卷6册(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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