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1********,初中毕业,户籍地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村,居住地临朐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01,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曾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02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9月28日,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5月10日,被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3月22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6********,初中毕业,户籍地及居住地潍坊市昌乐县**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6月4日,在潍坊高新区图兰朵建筑工地16号楼的电缆井内,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盗走电缆,共计210米。被告人于某某明知该电缆系犯罪所得,而以5390元的价格收购。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电缆钳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交易截图、王某某行车轨迹及照片;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三份;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嫌疑车辆行驶轨迹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全德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二名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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