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棚 ,现住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小区**幢**房间,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12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村**组**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12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村**组**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12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现住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金鑫花园9幢405房间,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12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台湾人在国内搭NULL建GOIP窝点,王某某联系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安徽阜阳、安徽太和、辽宁葫芦岛、 辽宁锦州等地共搭建GOIP窝点8个,安装A设备16套,B设备2套,为台湾人进行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涉及案件136起,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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