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0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县**餐具服务部工人,现住农安县****一期**栋*门***室。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8年5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9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县**餐具服务部股东,住址同付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8年7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83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县**餐具服务部股东,现住农安县**镇**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8年7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姜某某(正在侦查中)、贾某某(正在侦查中)、王某某(正在侦查中)、张某某(正在侦查中)、岳某某(正在侦查中),程某某(正在侦查中)、咸某(正在侦查中)等人于2018年4月份先后在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古城老火锅门前、北环原始坑烤饭店门前、隆达世纪城B区鲍景海租用的车库门前拦截、阻挡、辱骂鲍某某及其妻子邹某某,强迫鲍某某退出农安县农安镇的消毒餐具经营市场,致使鲍某某将价值人民币74331元(经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74331元)的餐具以35000元的价格低价出售给长春市餐友消毒餐具服务中心,鲍某某遭受经济损失39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岳某某、杨某某、贾某某、邹某某、霍某某、魏某某、杨某、韩某、鲍某甲、曹某某、杜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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