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陕西省寻甸县太村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汽车站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KTV、烧烤店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金海明珠”KTV唱完歌后,王某某、付某某与陈某某、聂某某、“亮买样”和阙某某等人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盘龙湾小区对面的“特色烧烤店”吃夜宵。期间,阙某某将酒洒在陈某某身上,陈某某因此和阙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即到烧烤店内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去砍阙某某,被店老板谢某甲的儿子夺下菜刀。王某某、聂某某等人就扯着阙某某到店外去讲,阙某某不同意调解,坚持要喊人来打架,王某某就踢了阙某某一脚,后龙某某拿来了几把“管刹”,陈某某与付某某遂均持“管刹”追砍阙某某未果,二人在返回时被民警查获。事后,阙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自愿放弃追究陈某某、付某某的法律责任。
2、201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金海明珠”KTV唱歌时,以KTV包厢内服务员酒上慢了为由,王某某等人将包厢内喝茶的三个玻璃杯砸碎。
3、2018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付某某、聂某某等人讲被害人谢某甲经营的“特色烧烤店”“杀黑”,等下去吃夜宵时自带一箱啤酒,只点一个花生米,看他脸色行事。王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到店内吃完夜宵,店老板将王某某等人自带的啤酒当作店内点单计算,王某某就摔了店里的牙签盒,付某某、李某某二人见状遂均持“管刹”将该店内桌凳等物品砍坏。
4、2018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商量好又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盘龙湾小区对面的“特色烧烤店”去吃夜宵,吃完后,又以该店子杀黑为由拒绝买单,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并将该店子里的杯子、桌凳等物品砸坏。
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特色烧烤店”内2018年11月25日、26日两次被损坏的物品桌子、凳子、桌布、广告招牌、水壶、筷筒等物品损失价格为1795元。
2018年11月28日11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付某某带领民警在涟源市光蓝路“爱马仕名模中心”店里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甲的经济损失,谢某甲表示对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颜某甲、梁某甲、谢某乙、谭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付某某有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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