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6********,汉族,大专,系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园**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1********,汉族,初中,系蓝田县龙潭溪水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园**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3********,汉族,大学本科,系中共蓝田县委党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园**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因杜某某等人涉嫌重大黑社会组织犯罪,由西安市公安局指定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曹某某、梁某甲、付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年底至2013年1月,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杜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参赌期间,欠下杜某某巨额赌债不能偿还。为便于公然追索赌债,杜某某诱使宋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被告人曹某某为虚假出借人并让宋某某向曹某某出具了二百万元人民币的借据,并由杜某某控制、梁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管理的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期间梁某乙假冒曹某某之名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梁某乙又制作了借款结清证明等虚假文书,虚构已由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宋某某清偿了该笔借款。
2015年5月29日,杜某某指使梁某乙以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之名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宋某某偿还该公司代偿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后该案因宋某某提出管辖异议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付某某以律师身份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得知多份证明文件上曹某某的签名系梁某乙假冒,曹某某并未实际出资,此案实为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为掩盖事实真相,付某某给曹某某和被告人梁某甲(曹某某之妻、梁某乙之姐)出谋划策,让二人在法庭调查时做虚假陈述,以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此外,曹某某还多次出庭应诉并向法庭出具虚假证人证言,致使该案经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多次审理,并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民事判决。
2、2012年孔某某(另案处理)在杜某某开设的赌场参赌期间,欠下杜某某100万元赌债不能偿还。为掩饰赌债性质,公然索债,杜某某诱使孔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常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假出借人并让孔某某向常兴出具了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借据,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梁某乙又制作了借款结清证明等虚假文书,虚构已由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孔某某清偿了该笔借款。
2017年1月23日,杜某某指使梁某乙、被告人王某某以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之名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孔某某偿还该公司代偿的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王某某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常某某并未向孔某某出借100万元,但仍按照杜某某的授意为常某某编造了虚假的借贷担保过程,常某某不但将上述虚假内容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还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法庭调查并作出虚假陈述,从而致使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生效判决。
3、2013年11月,杜某某以其控制的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向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出借二百万元人民币,李某甲因未偿还到期债务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决其向陕西顺仕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遂生效。
2018年10月10日,杜某某指使梁某乙、王某某以李某甲借被告人曹某某65万元(事实上该笔借款是上述20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已由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为由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曹某某为该虚假诉讼办理委托手续,王某某在代理该案后为该虚假诉讼提供帮助行为。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并开庭审理了本案,之后因杜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王某某与曹某某害怕虚假诉讼的事情败露遂商议撤诉并于2019年2月27日撤回起诉,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杜某某、梁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孔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曹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曹某某、梁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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