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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仝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20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二龙乡老坟沟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061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二龙乡老坟沟****。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42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二龙乡老坟沟村杨连庄10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仝**、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夜10时许,被告人王**、仝**、吴**伙同梁**(已诉)经预谋后,持作案工具,窜至镇平县二龙乡二龙村梅子沟丰源选矿厂,将院内一台球磨机砸开,将里面的钢球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球价值4216元。

2020年1月20日夜,被告人王**、梁**又到丰源选矿厂二次盗窃钢球,因被看门人发现未遂。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仝**、吴**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仝**、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仝**、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仝**、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仝**、吴**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仝**、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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