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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7月24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租赁黄骅港**构件厂院内办公楼南侧一处场地,低价从黄骅市羊三木乡一无名油库购进劣质柴油(燃料油),并雇佣被告人代某某在其租赁的场地上为其销售柴油。代某某在明知该柴油质量低劣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以“国六”标准的柴油对外销售,销售总额254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销售劣质柴油记录6页,现场指认照片3页,王某某租赁合同1份,王某某东盛物流微信交易记录55页,油品检验报告2份,退缴非法所得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冯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被告人代某某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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