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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路**号**栋**单元**层**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2时27分,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入住本市未央区宫园中央小区11号楼3单元903室“西安网民俗”酒店。次日10时许,二人商议盗窃电脑显卡卖钱平分,盗窃内存条和硬盘自己使用。王某某使用螺丝刀拆开两台电脑主机,将2张显卡、1个内存条、1个硬盘拆下盗走。后王某某在“咸鱼”上将被盗的两张显卡分别以每张890元卖出,共计1780元。王某某给任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经鉴定:2个显卡价值共1860元,硬盘价值230元,内存条价值150元。

2019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其他民俗电竞酒店的显卡卖钱,预定本市碑林区大话南门5号楼2单元19层“电竞民俗”酒店并入住。当日16时许,王某某用手将两台电脑主机拆开,将2张显卡及一台电脑的鼠标盗走。后在“咸鱼”上将2张显卡以2990人民币卖出,鼠标自用。经鉴定:2张显卡的价值共3500元,1个鼠标的价值17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转账记录;

7、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903****。

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78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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