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 男, 汉族, 199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2308221996********, 汉族,初中文化, 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女, 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2308221998********, 汉族,高中文化, 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零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任某乙、周某某在桦南县**酒吧喝酒的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发生口角, 王某某用啤酒瓶子击打武某某的头部, 任某甲用啤酒瓶子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后五被告人用拳脚对武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四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周某某、任某乙于2019年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周某某、任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甲、靳某某、周某某、任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任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乡**村。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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