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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区**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何某某,绰号“麻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在吉荣花园盗窃唐某甲三轮电瓶车一辆,然后在湘桂市场又盗窃周某甲三轮电动车一辆,4月14日在舜皇大道路旁盗窃邓某甲三轮电动车一辆,5月20日在东安县工业园碧桂园售楼部对面盗窃唐某乙三轮电动车一辆,然后在工业园出口附近又盗窃莫某某三轮电瓶车一辆,其中在碧桂园对面盗窃三轮电动车上有江小白白酒小瓶装3件,大瓶装4件,中瓶装1件,大郎酒1件。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盗走三轮电动车后将车上电瓶拆卸下后卖掉,并将车身随意丢弃在路边。经物价鉴定,周某甲被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户籍证明、收据、合格证、东安铁马摩托车行专用票据、合格证、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周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唐某乙、张某某、邓某甲、莫某某、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19)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某甲电动三轮车被盗案视频追踪情况及人脸比对识别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均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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