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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何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被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4日、4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23时许,何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隆化镇隆都星光KTV唱歌,与后来的王某某因敬酒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王某某将高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何某某、高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平面图;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22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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