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1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村**号。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均系吸毒人员,王某某曾从何某某处购买过毒品。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联系何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本市南玉丰村见面交易。当日15时许,二被告在约定地点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王某某包内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20.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通话记录等书证;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目无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8月6日
附:1、案卷叁册,补充材料捌页。
2、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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