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吸毒人员叶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270元,王某某收到毒资后到德阳市区白河巷一菜市场附近找到被告人何某某购买冰毒约0.2克,又到德阳市区玉泉AB区门口将冰毒交给叶某某,王某某微信支付何某某毒资180元。
2.2020年7月1日,吸毒人员叶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300元,王某某收到毒资后在何某某处购买冰毒约0.2克,后王某某到玉泉AB区门口在何某某驾驶的白色越野车上将冰毒交给叶某某,王某某微信支付何某某毒资100元,现金100元。
3.2020年7月2日,吸毒人员叶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120元,王某某在德阳市区玉泉AB区门口贩卖给叶某某冰毒约0.1克。
4.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德阳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抓获何某某,从其身上查扣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3.9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5克,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32克,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覃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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