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电话132161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电话1825719****。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18时许,因为树的权属纠纷,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夫妻和其儿子王某甲(在逃)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将本村陈某某、邱某某夫妻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邱某某二人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打伤二名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三人共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王某某、余某某均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余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人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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