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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侯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王某甲、闫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侯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六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侯某甲、侯某乙 、王某甲、闫某某伙同侯某丙(已判)、侯某丁(已判)等多人持械到行唐县**沙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两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侯某甲、侯某乙 、王某甲、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唐县看守所,侯某某、侯某甲、侯某乙 、王某甲、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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