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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全某某等10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楼**号。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楼**号。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2014年11月29日因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街**小区**楼**单元**号。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高陵县**乡**村**组。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楼**号。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号。2014年11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吕某某、朱某某、全某某、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5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长期开设游戏厅进行聚众赌博犯罪活动。2014年10月初,被告王某甲伙同张某某、全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吕某某,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盐张社区二楼门“爵士岛咖啡”厅开设赌场,以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分工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协调外围关系、统管全盘;被告人吕某某、朱某某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对参赌人员在赌场外进行“验资”;被告人全某某,张某某负责赌场内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耿某某负责应付检查事宜;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之子)负责赌场内记账和筹码兑换。该赌场开业后,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李某乙经常来此聚赌,还多次纠集他人到此参与赌博。该赌场每天分别在下午4点、晚上21点两个时间段营业,每天过往赌资达上百万。

2014年11月13日晚,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40余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6万余元,当场将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吕某某、全某某、耿某某、李某甲、武某某、李某乙抓获。2014年11月20、28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4、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5、户籍证明。6、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吕某某、朱某某、全某某、耿某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吕某某、朱某某、全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993****;武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81****、李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93****。

2、案卷材料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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