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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兰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92年0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8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曾用名兰某某),男,1990年04月25日出

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中心大道2单元302号。2011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2014年6月30日假释,2015年7月17日考验期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在安顺市西秀区玛索酒吧喝酒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将酒杯等物品砸在地上并大声吵闹。被害人张某某系玛索酒吧的股东,当时正在邻桌喝酒,见王某某闹事便叫服务员口头制止。王某某准备离开酒吧时遇见被告人兰某等人,遂一同返回酒吧,进去时发现张某某等人看向自己,王某某、兰某便上前对张某某、周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周某、张某某受伤。后经安顺市西秀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兰某于接到电话通知后

于当日9时40分许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兰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临)字〔2020〕132号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兰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兰某因病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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