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别名“兰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暂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音乐会所消费,因徐某某不愿一同去吃夜宵,王某某便抓住徐某某的头发将其拽倒在地并踢其一脚,被害人张某甲上前劝阻,兰某某、王某某和吴某某等人便对张某甲拳打脚踢,之后又从闽H3****白色车上拿了砍刀和铁棍,回到**音乐会所内持刀棍继续追打被害人张某乙和叶某某。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路**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南安市**镇**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叶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衷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和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和吴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兰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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