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大厦**号楼**楼**室,于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兰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2012年5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介绍违法行为人胡某某、支某某和何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内进行卖淫,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由冯某某驾驶出租车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吴某某载至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侧“**”马路边,再由王某某将张某某、吴某某(均以治安处罚)带至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201-2号1707室内与胡某某、支某某和何某某(均以治安处罚)卖淫嫖娼,事后冯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介绍卖淫提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胡某某、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19年9月25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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