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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36岁,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雪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二环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沂水县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沂水县**镇**村张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沿雪山河路由西向东逃逸,行驶至**村口路段时与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冯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二被告人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人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耿顺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406****),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497****);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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