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在微信上以谈恋爱的名义骗钱,3月底王某某以女性微信号的名义加寿光市**镇**村的崔某某为男网友,之后谎称与其谈恋爱,期间以自己来了大姨妈要买卫生巾、手机充话费、孩子生病住院、见面需要买车票等理由跟崔某某要钱,期间为了获取崔某某的信任,王某某让冯某某给对方发语音让崔某某相信王某某就是女的,该二人共计骗取崔某某人民币4025.53元,后将崔某某从微信拉黑,诈骗来的钱用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临朐县**镇**村,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临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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