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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冷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30分左右,在瓦房店市**KTV附近,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A丰田霸道车拦堵程某某。程某某报警后,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迟某某、庞某某、辅警李某某、林某某着制式警服、开制式警车到达现场处理警情,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冷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冷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李某某、林某某发生撕扯致林某某受伤。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强制王某某上警车后,王某某用脚踹了庞某某一脚。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林某某右侧3-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察证、住院病历、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视频、拦堵出租车视频、王某某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赵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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