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因逃票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东台县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黑龙江省龙江县居民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在甘南县**乡**大桥河中用抬网捕鱼,王某某、冷某某在未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抬网在诺敏河捕鱼,非法捕捞杂鱼共计7.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黑龙江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甘南县2020年禁渔期通告、情况说明、指认捕鱼工具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涉案物品处理情况说明、销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非法捕鱼现场视频、物证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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