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鼎盛广场乘坐汽车过来东莞市。次日2时许,汽车行驶到本市寮步镇莞樟路东坑路口时,王某甲联系冼某某去本市寮步镇东坑路口接他,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一起下车。王某甲问王某乙叫什么名字是哪里人,要不要一起走,王某乙没有搭理,王某甲就用手拍王某乙的肩膀,王某乙就说要报警,并用行李包打到王某甲的脸。王某甲很生气,将王某乙拉到路边,王某乙呼救。王某甲将王某乙按倒在地上,后将王某乙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2295元)抢走。王某甲抢得手机后逃跑至对面马路时,冼某某开着摩托车到了,王某甲即跑上冼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到冼某某缴纳房租位于本市东坑镇**村**路**房后,王某甲将手机给冼某某使用,冼某某将抢来的苹果手机内的SIM卡拿出来掰断并扔掉。10月8日13时许,公安人员将王某甲、冼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视频监控,被告人王某甲、冼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冼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冼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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