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帅、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刘帅、马某甲组建或参与无办公地点无实际业务的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涂某某(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蔡某某(已起诉)、吕某某(已起诉)、姜某某(已起诉)、李某乙 (已起诉)、宣某某(已起诉)、储某某(已起诉)、马某乙(已起诉)、王某乙(在逃)等人,组成不固定的团伙,制作与天然气公司相似的蓝色工作服、工作证和工作包,统一安排食宿行,指定作案地区,每个团伙均有一个具体负责人,负责将团伙成员开车送至各个小区,根据小区的大小确定进入小区的人数,团伙成员一般穿便装进入小区,在楼梯间换上工作服,带上工作牌和工作包,随后逐户敲门,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进入住户家中,以每户必须安装,不安停止供气,邻居都已安装,报警器与天然气公司联网,承诺回收,退还押金,终身免费保修等方式,骗取住户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俗称天然气泄漏报警器),一般一个小区只骗取一家,如果被害人警惕性不高,没有起疑心继续下一家,成功后立刻在楼梯间换下工作服等,联系带队人接应,穿便装离开小区再去下一个小区。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和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王某甲任法人、张某某为股东的陕西**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邀约蔡某某、李某甲、宣某某、姜某某负责单独上门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商定一个报警器收费350元,每安装一个安装人员提成100元,李某甲负责公司统计账目、提成发放、后勤保障、驾驶车辆等工作,安装得款交给李某甲统一管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蔡某某、李某甲、宣某某、姜某某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商洛市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西安市灞桥区、雁塔区、莲湖区、周至县、蓝田县、户县、经开区、临潼区、长安区等地实施诈骗,诈骗57人,诈骗金额19950元。
二、2018年1月,被告人刘帅带领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四川**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在成都市郫都区、金牛区、高新区、温江区、武侯区、龙泉驿区、双流区、新津县、青羊区、邛崃市,郫县、大邑县、崇州市、双流县、天府新区,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西充县、营山县、蓬安县,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绵阳市三台县、游仙区、涪城区、平武县、高新区、安州区,遂宁市安居区、船山区、蓬溪县,资阳市安岳县、雁江区、乐至县,广安市岳池县、武胜县、华蓥市、广安区,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员工,单独上门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商定一个报警器收费350元,每安装一个安装人员提成100元。由刘帅负责统计账目、提成发放、后勤保障、驾驶车辆等工作,安装得款交给刘帅统一管理。其中刘帅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员工,诈骗10人,吕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共计诈骗214人,总计诈骗金额78400元。
三、2018年期间,马某甲参与江苏镇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襄阳**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南阳**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团伙,诈骗51人,诈骗金额18630元。
1.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马某甲以涂某某和庞某某(在逃)注册成立的镇江**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镇江市丹徒区、润州区、京口区、句容市、市辖区、邗江区诈骗8人,单笔金额350元,诈骗金额2800元;
2.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马某甲以胡某某、张某某、涂某某注册成立的湖北**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湖北十堰、宜昌、荆门诈骗3人,诈骗金额1050元;
3.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襄阳**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襄阳市樊城区、枣阳市、保康县,诈骗8人,单笔诈骗金额380元,诈骗金额3040元;
4.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马某甲以徐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徐州市睢宁县、丰县、贾汪区、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市辖区、鼓楼区、泉山区、云龙区,诈骗18人,单笔诈骗金额380元,诈骗金额6840元。
5.2019年1月,马某甲以南阳**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冒充当地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天燃气泄露报警器为由在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新野县等地,诈骗14人,单笔金额350元,诈骗金额4900元。
2019年8月9日,王某甲到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投案自首,后退赃人民币20000元;同年8月14日,刘帅被河南省罗山县公安局高店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罗山县**乡**村**组抓获;同年8月28日,马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瓜埠派出所民警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小区抓获,后退赃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收款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刘帅、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帅、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不固定团伙,注册空壳公司,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以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甲诈骗57人,诈骗金额19950元;刘帅诈骗224人,诈骗金额78400元;马某甲诈骗51人,诈骗金额1863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帅、马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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