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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0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小区****单元**号,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受疫情影响,次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住莲池区**大街**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受疫情影响,次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许,在献县**地下车库,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受雇他人将一辆有产权纠纷的黑色奥迪A8轿车强行从被害人戈某某处开走,过程中王某某、邢某某持镐把恐吓被害人戈某某,后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车送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王某某、邢某某于2020年7月7日、8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刘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委托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逞强耍横,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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