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曾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11月2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新华派出所调解处理,又因吸毒于2015年9月23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海明派出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下线刘某某,让其帮助发展下线用来注册银行对公账户结算卡、公章、U盾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刘某某发展下线张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带张某某办理两张手机卡,之后刘某某带张某某前往白城市政务大厅,以张某某名义注册 “白城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白城博发广告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并用这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公章等。张某某将这两个公司的营业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以及两张手机卡统一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交给其上线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邮寄给其上线。王某某获得好处费共计20,000元,分给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分给张某某2,000元人民币。经调查,以张某某名义注册的“白城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被害人彭某某向无锡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报案称被骗130.6万,其中,被害人彭某某往“白城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账户转账 2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印章和银行对公账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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