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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共谋找理由要被害人殷某某拿钱,二人来到宜宾市翠屏区**路**小区**栋**楼**号**宿舍,被告人王某某以殷某某欠其500元为由持刀威胁要殷某某拿500元,后被害人殷某某被迫向王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又以下午的500元是还刘某某母亲的钱为由,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害人殷某某归还被告人王某某500元欠款,殷某某拒绝,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用其他员工的钥匙开门强行进入殷某某员工宿舍,被告人王某某殴打并持刀划伤殷某某前臂,离开时拿走殷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7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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