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 月23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20年5月28日被铁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采用钥匙试启动摩托车、电动车的方式,先后在四平市铁东区星源圣府小区、环卫处家属楼、和平家园小区、金属公司家属楼以及铁西区万达小区、大禹加州湾工地等将启动的九台电动车、摩托车盗走,部分赃车卖给韩某某,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七台被盗车辆价格共计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指认现场照片;(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7)情况说明。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孙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孙某乙、赵某甲、聂某某、王某乙、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盗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梨树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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