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街道**村**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街道**村**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某天9时许,王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到丰满区红旗街*委***养鸡场附近废弃的***肥料厂房内盗窃铁皮瓦六十余斤,用车拉回其居住的丰满区**街道**村**社家中;2020年6月上旬某天9时许,驾驶老年代步车到***养鸡场附近的肥料厂房内盗窃铁块四十余斤,用车拉回家中,后其将一百余斤废铁拉到家附近收购站出售,用于日常花销。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元。
2020年8月初、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日王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并携带铁锯等工具,分三次在丰满区红旗街*委***养鸡场附近的废弃的***肥料厂内盗窃铁管、钢筋、长条形铁块,废旧铁块、铁钉、木头、铁管等物品,将所盗窃得废旧铁制品存放在家中,将盗窃所得木头用于烧火。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刘某某三次盗窃所得废旧铁制品价值人民币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证人胡某某证言;4.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红旗街六委五处房产被盗的相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伍份)、户籍证明、王某某低保证明、残疾人证、租房合同书、双手照片(补充证据);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物证:木把手锯壹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某、刘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检察官助理:郭一澄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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