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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2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11月1日因犯流氓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指定我院管辖,该局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吸毒案

(一)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卢某某吸食冰毒2、3次;2017年4月份,同在该地点王某甲容留杨某某、齐某某(已故)吸食冰毒10 余次。王某甲容留杨某某等人吸毒期间,毒品多由齐某某提供,部分毒品由卢某某提供,每次吸食冰毒购买1克左右,每克500 元。

(二)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齐某某吸食冰毒1次,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小区物业其经理办公室中容留杨某某、齐某某、卢某某三人一起吸食冰毒2、3次,另单独容留杨某某、齐某某在文书苑物业其经理办公室吸食冰毒2次。刘某某容留杨某某等人吸毒期间,毒品由齐某某提供,每次吸食冰毒购买1克左右,每克500元。

二、贩卖毒品案

2015年4、5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卢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经常一起吸食冰毒,为购买冰毒,卢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先后两次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王某丙(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每次购买冰毒1小袋,1小袋冰毒1克左右,然后再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卢某某,王某乙每次从购买的小袋冰毒中倒出0.1克或0.2克的冰毒留给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广

2020年56

附: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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