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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太白县**镇**村*组**号,现住太白县**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个体户。2015年8月25日因犯聚众赌博罪,被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1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绰号刘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太白县**镇**村**组,个体户。2008年5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路**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村**号院**号楼**楼**户,公司法人。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又名刘某*,男,出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09年6月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案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成,男,出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太白县**镇**村**组**号,货车司机。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依法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出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太白县**镇**村**组,现住太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5年8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1日被依法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太白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陈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太白县**镇**村**组**号,现住太白县**镇**城*单元**,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男,出生于196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凤县**镇**村**组**号,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凤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村**组,现住杨凌示范区**制药厂,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12月15日凤县公安局第一次补查重报时,对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冬季,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凤县双石铺镇、河口镇岩湾村、平木镇杨家河村、东庄村、太白县靖口镇石沟村、大地岭等地开设赌场,期间高某出资10万、李某某出资10万、黄某某(另案处理)出资5万、康某某(另案处理)出资3万、鲁某某(另案处理)出资1万元共同用于放账,康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放账。

2、2012年冬,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在太白县靖口镇、凤县平木镇开设赌场三场,抽水陈某甲占60%,其余四人各占10%,场上刘某某、曹某(另案处理)负责放账,陈某某抽水,万某某接送太白参赌人员,杨某某和李某乙在平木提供场地。

3、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等人多次在太白县靖口镇张某某家、胡某某家,谭某从家、刘某丙家以及凤县平木镇谭某某家、李某丙家、杨某某家、蔺某某家等地,先后组织袁某某、吴某某、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周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扎金花”、“推锅”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分工明确,高某某、陈某甲负责组织赌场及分工,刘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放账(另案处理),陈某某抽水,万某某、徐某某接送参赌人员,李某乙联系两次场地、提供赌具并多次参赌,杨某某帮助联系场地并多次参赌,朱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放风。抽水分红除费用及参赌人员、雇佣人员发放报酬外,剩余按照陈某甲(另案处理)40%,高某某(另案处理)30%,李某某10%,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各占5%比例分红。

4、2013年冬,被告人高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朱某某家、黄某某家、蔺某某家、赵某某家、胡某某家、张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场,期间刘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放账,徐某某接送赌客,黄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放哨。

2012年冬天至2013年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0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万7千元,刘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7000元,刘某乙非法获利5000元,徐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万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19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300元,李某乙非法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利用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赌场内放高利贷,非法获取利益并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抽水、接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过程中,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陈某某、万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库建科

        王晓燕

        张文贞

2020年3月24日

附: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渭滨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万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扣押物证、冻结查封财产清单随案移送。

5.涉案财产处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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