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街**村**排。2012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村**快捷酒店**房间。2016年1月27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环**美景**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61998********,汉族,河北**职业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宫家庄**客栈**楼**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使用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他人的身份证,由被告人刘某某发布招聘信息,以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含U盾)300元至5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高某某、闫某某、王某甲、邓某某、贾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在石家庄市多家银行骗领银行卡,具体为:
1.2019年6月6日、26日,被告人闫某某使用宋某某、董某某的身份证在河北银行石岗支行、河北银行体育街支行分别骗领银行卡一张,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河北银行长征街支行骗领银行卡一张,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袁某某的身份证分别在张家口银行建安社区支行、河北银行胜利支行(石家庄市东风路25号)各骗领银行卡一张,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3.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马某某的身份证在张家口银行长安支行骗领银行卡一张,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4.2019年7月24日、25日、26日,被告人高某某分别使用胡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的身份证在河北银行建国西路社区支行、河北银行金石大厦社区支行、张家口银行西翠园支行各骗领银行卡一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霍某某、高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安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王某丙、田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丁、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河北银行柜台监控视频截图,河北银行柜台电脑操作系统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视频截图及通话记录,视频监控,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贾某某、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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