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西路**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年6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花园**栋**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2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2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郑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在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锦阳花园小区、奥体新城小区、幸福城小区、双河村五组民房等地开设赌场,安排林某某、赵某某洗牌,吴某某、袁某某站岗放哨,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约200000元。

2020年12月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锦阳花园小区、蓝天学府小区、双河村二组、双河村五组、双河村八组民房等地开设赌场,安排林某某负责码牌打水,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场内查获的对讲机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葛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赛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