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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齐峰,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闫军,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刘宝文,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镇**村**号。曾于2016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曾于2009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高旭,系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李宏宇,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3年11月因吸毒被罚款二百元;于2014年12月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2月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6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5日、5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4日、6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9日、5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共十人纠集在一起,组成以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尹某某、姜某甲、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提前扣除“利息”、“验点费”等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在被害人无法还款时,肆意认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

(一)敲诈勒索

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丁某某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在其要求下签订8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同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将未按期还款的被害人丁某某找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王某甲办公地点,为迫使其立即还款,与被告人姜某甲对其实施殴打和体罚,又与姜某甲、尹某某一起带其外出筹款,待当日还款现金45000元后才允许其离开。赃款40000元由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分别分得20000元、6000元、6000元、8000元。

(二)敲诈勒索

2018年5月18日,被害人某某甲赵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在其要求下签订16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后于6月初向王某甲支付利息3200元。同年7月5日,被害人某某乙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再次支付利息时,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无故涨息至6000元,遭拒后殴打某某乙,迫使其微信转账给姜某甲利息6****,又强迫某某乙重新签订16000元借款合同,并要求其下期还清全部本息,被告人姜某甲、尹某某使用各自微信制造相应交易流水。同年8月1日,某某甲刘某甲向王某甲偿还本息16000元,赃款共计15200元全部由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有。

(三)敲诈勒索

2018年7月10日,被害人许某某经被告人韩某某介绍,向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4000元,在其要求下签订20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韩某某获得好处费2000元。同年8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将未按期还款的被害人许某某找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与被告人姜某甲共同对其实施殴打、恐吓,强迫其与马某某签订虚假的40000元借款合同及80000元介绍工作合同。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姜某甲、王某甲、马某某驾车带许某某外出筹款未果,刘某甲遂指使韩某某将许某某带至洗浴中心拘禁,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许某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被殴打的情况下,将其带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号**洗浴限制人身自由。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驾车带许某某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岳母家中筹钱还款,取得现金20000元后才让其离开。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收回本金14000元并平分赃款6000元。

(四)非法拘禁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合作伙伴赵某某私吞款项,遂将其找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与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并强迫其还款。为防止被害人赵某某在筹款期间逃跑,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刘某甲、尹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号**洗浴中心,持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三日,后被害人赵某某于6月1日晚趁刘某甲与他人争执之机逃跑。

(五)敲诈勒索、非法拘禁

2018年4月末,被害人闫某某向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在其要求下签订25000元虚高金额借款合同。同年5月下旬,赵某某将逾期不能还款的被害人闫某某找至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室,与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王某乙、姜某甲对其实施殴打,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持甩棍威胁,强迫其签订虚假的50000元借款合同。同年5月末,赵某某又将被害人闫某某找至上述地点,与刘某甲、尹某某、王某乙对其实施殴打,强迫其签订虚假的90000元租房合同,后被害人闫某某欲卖房还款未成,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将该债权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同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介绍其合作伙伴白某某购买闫某某房屋,意图让闫某某用房款偿还借款,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提出购买,被害人闫某某因出价低不同意交易,被刘某甲、赵某某殴打后,被迫以260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号**的房屋卖给白某某,双方商定首付130000元、过户后支付剩余130000元,白某某和刘某甲又提出允许闫某某在过户前以260000元高价赎回房屋,被告人马某某当场提出参股买房,并于交易后和王某甲分别交给白某某三分之一首付款。同年6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要求被害人闫某某签订总金额39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制造260000元资金流水作为首付款支付凭证,但实际只支付给闫某某现金130000元,其中65000元被用于向王某甲偿还债务,16000元被王某甲和刘某甲以“过户费”为名扣留,被害人闫某某实得49000元。

2018年7月6日10时许,被害人闫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室,因索要被扣留的部分首付款,被被告人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殴打并体罚致双腿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又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

(六)敲诈勒索

2017年6月,被害人秦某某向赵某某借款,后还清本金。2018年5月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秦某某找至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室,与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对其实施殴打,强迫其偿还借款利息。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又于当晚将被害人秦某某带至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洗浴包房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上午其保证还款后才让其离开。后被害人秦某某被迫于2018年6月至7月分三次向赵某某给付现金,赃款共计15000元由王某乙分得3500元,刘某甲分得1000元,剩余10500元被用于向王某甲偿还赵某某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九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收条、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准住通知书及房款收据、被害人闫某某病历材料、报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扣押清单、财产冻结手续、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田某某、王某丙、费某某、芦某某、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某某乙、许某某、赵某某、闫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姜某甲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7月15日

附:

1.九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光盘三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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