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55********,汉族,专科文化,长春市**厂**,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超市共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2.35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1日盗窃鸿运牛肉、荔枝、大樱桃、芒果、油桃若干;
2020年5月12日盗窃金锣猪肉、香蕉、小芒果、油桃若干;
5月24日盗窃生姜、鸿运家品上脑肉、龙升好利源糖果、金锣前槽、大樱桃、芒果、荔枝、油桃、大李子、杏鲍菇、山竹若干。
以上盗窃财物部分实物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指认盗窃物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20103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超市物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志丹
检察官助理 柳 林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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