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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汉族,专科毕业,系安徽****有限公司游戏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汉族,专科毕业,系芜湖县********手机维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县**镇**路****一期**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原系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游戏营销专员。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游戏营销专员的职务便利,以自己或者冒用其他员工的身份用18个内部账号操作向**公司申请领取7872330个游戏元宝,后通过游戏中拍卖行的设置,以微信私聊游戏玩家的方式让“****”、“**”、“**”等不同的游戏玩家挂拍低价物品,然后以高价的元宝进行收购,玩家按照1:35到1:40不等的价格支付购买元宝的钱并将钱转到王某某、刘某某指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43046元,每人分得1215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盗用元宝对外销售获得说明、刑事控告书、《****》元宝的财产价值说明、内部元宝私自贩卖事件确认书、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微信支付交易收支明细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国丽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8********、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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