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为了挣取佣金提成,通过印发传单、在微信朋友圈发送消息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免费领取手机,后在正定县**街其经营的**通讯店内,在山东**公司派遣业务员的帮助下,应用客户手机支付宝花呗、借呗、网商贷等平台的信用额度、客户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套现,并按照每5000元送一部牛歌手机或返还一定回购款的方式回馈给客户后,将剩余套现款项转至山东**公司,由该公司分期还款,现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还款。截至目前,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738375元,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3072.1元。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被群众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投资人统计表、王某某中信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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