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同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同现住址)。因赌博于2013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3天。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9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蓝色标致牌轿车(车牌号:沪C****6)前往北京市平谷区东双营路口东南角苗圃地内,使用气枪、电子诱捕器等设备非法狩猎。被告人王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使用气枪在北京市平谷区东双营路口苗圃地及云峰寺东侧河边捕猎野生动物十余只,经鉴定,被捕野生动物包括山斑鸠十只、雉鸡一只、苍鹭一只,山斑鸠、雉鸡、苍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民警证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说明、光盘1张;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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