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住房县**镇**园**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大道****社区**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以饲养和观赏为目的在房县城关镇烈士陵园山上,多次通过携带画眉鸟吸引野生画眉鸟前来,然后用粘网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生画眉鸟6只。
2、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独自在房县城关镇烈士陵园山上,采取上述方式猎捕野生画眉鸟5只。
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该11只画眉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涉案画眉鸟已被扣押并放归自然。作案工具“粘网”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画眉鸟、粘网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林业局文件、房县人民政府通告、户藉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蹇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放归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录制的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永玲
检察官助理:向绍俊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园**组**号,联系电话189724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大道***社区**栋,联系电话1533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 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