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95号汽油,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北侧的空地上,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用改装的加油车对外非法销售成品汽油,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50,745元。
2019年5月15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媛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594481313,1594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6页、光盘1张及补充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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