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黑龙江省**科学院聘用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国际**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赌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副**号**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赌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 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犯罪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刘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酒店、**旅馆及中国**公司等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人互相组织赌博活动共21次,每次郑某某、王某某、刘某三人均以玩“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金额人民币4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工作及收入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丛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
二、敲诈勒索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为揭穿刘某使用作弊工具与其进行赌博并索要此前所输赌资,于2017年12月22日伙同张某某、王某、于某某、焦某某、祁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到哈尔滨市香坊区**酒店王某某、刘某、郑某某三人的赌博现场,以录像、言语威胁的手段向刘某索要钱款人民币200,000元,刘某在承认本次赌博作弊后,通过微信转帐、银行取款的方式支付给王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后王某某将人民币100,000元支付给张某某等人作为酬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宾馆开房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张某某、焦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
三、诈骗犯罪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因此前赌博输钱较多,遂联系购买赌博作弊设备眼镜及作弊扑克若干,2017年12月22日,刘某在使用购买的作弊设备与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进行赌博,赢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赢取郑某某人民币3,000元。因王某某在本次赌博前已知晓刘某使用作弊设备进行赌博,故刘某赢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为诈骗犯罪未遂。
综上,被告人刘某诈骗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为犯罪未遂,人民币3,000元为犯罪既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宾馆开房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刘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赌博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均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王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红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