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初中肄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打工,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东营等地购买汽油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1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汽油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均达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查笔录;2.书证;3.证人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999****,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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