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7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79********,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因向欧某某索要债务,来到黄骅港城建宾馆找到被害人欧某某,将欧某某限制在该宾馆307房间不让其自由活动,并有殴打辱骂行为,期间王某某因不让欧某某出门打电话,将其拽倒并自己失去平衡倒地压在欧某某腹部,导致欧某某腹部受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三人均如属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欧某某诊断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被害人欧某某对余某某谅解),户籍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证人欧某甲、朱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罗某甲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余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欧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在期间导致被害人欧某某腹部重伤二级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居住在河南省淮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谅解书1份。
5.补充侦查决定书1份,补充侦查提纲1份,侦察机关补充说明1份,侦查机关办案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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