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祁某某在普兰店区万科海港城工地发生争执,祁某某报警。后民警刘某某、郭某某、陶某某和崔某甲开警车着警服赶到现场,经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某遭拒。当日15时许,民警于某某和崔某乙应援赶到现场,再次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欲将其强行带离,被告人王某某与民警厮打,被告人卢某某亦上前撕扯阻碍民警执法。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击打民警于某某胸部、面部各一拳,被告人卢某某朝民警于某某下体踢踹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急诊记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郭某某、崔某甲、单某某、祁某某、某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崔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工地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刁君冲
检察官助理:梅 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94313****;1558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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