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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现住淮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卢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49********,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分别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梯子、切割机等工具,至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戴西村境内徐盐铁路徐盐客专阜宁特大桥下,将放置于大桥110号桥墩下围栏内的两辆高铁工地施工专用的移动安全操作平台(梯车)切割后盗走。经鉴定,被盗梯车价值人民币3701元.

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2辆梯车的底座;

2.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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