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198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流氓罪被原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12月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因吸毒被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月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9月因吸毒被镇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因无证驾驶被鄞州交警大队行政拘留5日。2020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吸毒人员俞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欲以120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个。2020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和俞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镇**宾馆门口见面后,俞某某将毒资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以450元一个的价格向王某乙(另案处理)购买冰毒10个(不足10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些冰毒交给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满月将其中5个冰毒交给俞某某吸食,并要求俞某某购买剩下的5个,俞某某拒绝继续购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剩余冰毒取回,分两次通过被告人顾某某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吸毒人员吴某某购买冰毒2个,价格共2400元,吴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某2800元,被告人顾某某留下400元好处费后将24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并将被告人王某某的电话提供给吴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宁波市联胜路和沿海中线交叉口旁一加油站附近将2个冰毒共约2克交给吴某某。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吸毒人员吴某某购买1个冰毒,价格1200元,吴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顾某某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顾某某留下200元好处费后将1200毒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至宁波市滨海自来水厂门口将1个冰毒约1克交给吴某某男。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开发区被民警抓获;同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被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俞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和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毒,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顾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丽
检察官助理:陆清儿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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